騷擾野生鳥類行為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6萬元以上
近來有民眾向政府陳情部分鳥友係利用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等手段以達成拍攝鳥類照片之目的,是否涉及騷擾野生動物乙案。因事涉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政府在處理該案件時,以審慎態度來面對,認為該行為,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處理原則。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凡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下罰金,故處罰不謂不重。又該法指出,騷擾係以藥品、器具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而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故騷擾或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等,視其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而定之。
野生鳥類於棲息環境下自由覓食或同類聲音有所反應乃屬天性,惟以人為方式置放食物於自然環境、或播放鳥音以吸引野鳥前來之行為,本質上即有影響野生動物行為之可能,惟其行為所生之影響程度或有差異。舉例而言,單純以麵包蟲固定於樹幹為之,易造成野生鳥類誤食或遭刺傷,則可能構成虐待行為等。故依此個案之實際行為,有關騷擾、虐待之判斷,仍得視實際行為所生危害程度而定之。澎湖縣野鳥學會理事長范光亮即表示,一切需以遵循政府之規定為主,不影響鳥類正常生態作息為原則。
民眾在進行動物生態攝影,本屬於親近自然之正向行為表現,惟其手段仍應衡酌一般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觀念,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原則,而政府之裁罰實為最後手段。建立動物生態攝影倫理,仍以遵循野生動物生態倫理為主要的依據,留下類美麗身影,而不騷擾其生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