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5貝類禁採 2009.8.22.
(澎湖時報訊)為保育及維護本縣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促使資源永續利用,縣府自89年開始即公告紅鬍魁蛤(俗稱「生蛤」)、黑蟶(俗稱「灘」)、山羊海菊蛤(俗稱「粉蚵」或「燈火蚵」)、大白狐蛤(俗稱「撬仔」)及歪斜鬍蛤(俗稱「掃帚仔」)等五種貝類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惟邇來屢有民眾誤以為已開放採捕,有誤觸紅線違規採捕販售予餐廳之情形。業此,農漁局特別呼籲民眾目前珊瑚礁貝類尚未開放採捕,請民眾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勿從事採捕,另請餐廳業者不要向民眾購買販售,以免觸法。
禁止採捕、販賣珊瑚礁保育4種貝類
為保育及維護本縣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縣政府公告黑蟶(俗稱「灘」)、山羊海菊蛤(俗稱「粉蚵」或「燈火蚵」)大白狐蛤(俗稱「撬仔」)及歪斜鬍蛤(俗稱「掃帚仔」)等四種貝類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惟邇來屢有民眾有違法採捕販售予餐廳之情形。爰此,農漁局特別呼籲民眾目前珊瑚礁貝類仍然不能採捕,請民眾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勿從事採捕,同時也請餐廳業者不要向民眾購買販售,以免觸法。
農漁局籲請民眾及餐廳業者共同參與保育工作,一同戮力於澎湖珊瑚礁貝類之保育。本縣非法捕魚查緝小組即日起將採不定期出勤查緝違法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珊瑚礁貝類之行為。請民眾告知親友,凡違法被查獲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大家共同遵守。
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 2013.1.8.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均納入管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36條修正案,立法院已在8日三讀通過,並在25日生效施行;雖然原來是針對爭議已久的加拿大進口海豹油進行規範,但修法後已將所有的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均納入管理的範圍。法令修正後,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的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都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才可以。
為減少衝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這次修法後已擬訂「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本縣公司、商號、團體、民眾如有需要可依據該規定辦理,並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 http://www.forest.gov.tw )查詢。
另最近台灣西南沿海販賣海豚肉仍時有所聞,海豚肉經研究其實並無特殊的營養成分,吃多了恐因累積過多的重金量污染物反而影響健康;而且海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宰殺、買賣等行為均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經查獲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150萬罰金,請本縣民眾不要輕易嘗試以免受罰。
如果有發現獵捕、宰殺海豚及買賣海豚肉的行為,請通報轄區警察單位或電農漁局9262620分機113專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