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保育類禁採篇

保育類禁採篇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09年 8月 23日, 07:58

保育5貝類禁採 2009.8.22.
 (澎湖時報訊)為保育及維護本縣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促使資源永續利用,縣府自89年開始即公告紅鬍魁蛤(俗稱「生蛤」)、黑蟶(俗稱「灘」)、山羊海菊蛤(俗稱「粉蚵」或「燈火蚵」)、大白狐蛤(俗稱「撬仔」)及歪斜鬍蛤(俗稱「掃帚仔」)等五種貝類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惟邇來屢有民眾誤以為已開放採捕,有誤觸紅線違規採捕販售予餐廳之情形。業此,農漁局特別呼籲民眾目前珊瑚礁貝類尚未開放採捕,請民眾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勿從事採捕,另請餐廳業者不要向民眾購買販售,以免觸法。

禁止採捕、販賣珊瑚礁保育4種貝類

為保育及維護本縣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縣政府公告黑蟶(俗稱「灘」)、山羊海菊蛤(俗稱「粉蚵」或「燈火蚵」)大白狐蛤(俗稱「撬仔」)及歪斜鬍蛤(俗稱「掃帚仔」)等四種貝類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惟邇來屢有民眾有違法採捕販售予餐廳之情形。爰此,農漁局特別呼籲民眾目前珊瑚礁貝類仍然不能採捕,請民眾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勿從事採捕,同時也請餐廳業者不要向民眾購買販售,以免觸法。
 農漁局籲請民眾及餐廳業者共同參與保育工作,一同戮力於澎湖珊瑚礁貝類之保育。本縣非法捕魚查緝小組即日起將採不定期出勤查緝違法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珊瑚礁貝類之行為。請民眾告知親友,凡違法被查獲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大家共同遵守。

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 2013.1.8.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均納入管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36條修正案,立法院已在8日三讀通過,並在25日生效施行;雖然原來是針對爭議已久的加拿大進口海豹油進行規範,但修法後已將所有的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均納入管理的範圍。法令修正後,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的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都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才可以。
 為減少衝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這次修法後已擬訂「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本縣公司、商號、團體、民眾如有需要可依據該規定辦理,並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 http://www.forest.gov.tw )查詢。
 另最近台灣西南沿海販賣海豚肉仍時有所聞,海豚肉經研究其實並無特殊的營養成分,吃多了恐因累積過多的重金量污染物反而影響健康;而且海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宰殺、買賣等行為均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經查獲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150萬罰金,請本縣民眾不要輕易嘗試以免受罰。
 如果有發現獵捕、宰殺海豚及買賣海豚肉的行為,請通報轄區警察單位或電農漁局9262620分機113專線處理。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海底清道夫澎湖禁捕 違者將重罰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0年 2月 2日, 14:52

海底清道夫澎湖禁捕 違者將重罰
︻記者鄭家瑜報導︼海參對於海岸的淨化,扮演著﹁海蚯蚓﹂之重要角色,在海洋生態系中有清道夫之功能,其以珊瑚沙表面之有機物為食,包括細菌、動物和植物的屍體,藻類碎片和其他有機物顆粒。本月1日起本縣距岸3浬以內海域︵含潮間帶海域︶禁止﹁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等三種海參之採捕或處理。

牠們不停地吃進珊瑚沙,把沙中的有機物消化掉,但卻不改變珊瑚沙的顆粒大小,把乾淨的沙排出來,在海岸、潮間帶之淨化方面有莫大之功勞。然而近年來海洋生態丕變,以往澎湖潮間帶潮池隨處可見的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皆因人類大肆採捕,逐漸失去足跡。

有鑑於海參資源之保育及永續,前經廣納各漁友、保育團體、水產試驗所 及學者專家之意見,集思廣益,藉以訂定相關限制措施,除為試驗或研究需要,並經縣府同意者,不得採捕或處理。公告即日施行,請漁友確實遵守,勿觸紅線,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農漁局呼籲請漁民朋友,海參在海岸、潮間帶之淨化方面有莫大之功能,請大家共同愛惜、珍惜它,尊重生命,保育海洋。相關資訊可參閱農漁局網頁↓相關法規↓漁政相關法令及教育宣導。

府禁採令 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 動不得
圖檔
 (記者陳正宏報導)海參屬於棘皮動物門,海參綱,為大型的海洋無脊椎動物,完全生活在海洋中,牠們分佈非常廣,由熱帶、溫帶到寒帶,由潮間帶到水深10公尺以內之海域,不論沙質、泥質或礁岩的海底都有廣泛的分佈。
 海參對於海岸的淨化,扮演著「海蚯蚓」之重要角色,在海洋生態系中有清道夫之功能,其以珊瑚沙表面之有機物為食,包括細菌、動物和植物的屍體,藻類碎片和其他有機物顆粒。牠們不停地吃進珊瑚沙,把沙中的有機物消化掉,但卻不改變珊瑚沙的顆粒大小,把乾淨的沙排出來,在海岸、潮間帶之淨化方面有莫大之功勞。
 然而近年來海洋生態丕變,以往澎湖潮間帶潮池隨處可見的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皆因人類大肆採捕,逐漸失去足跡。為本縣海參資源之保育及永續,前經廣納各漁友、保育團體、水產試驗所及學者專家之意見,集思廣益,藉以訂定相關限制措施,公告99年2月1日起本縣距岸3浬以內海域(含潮間帶海域)禁止「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等三種海參之採捕或處理。除為試驗或研究需要,並經縣府同意者,不得採捕或處理。如今公告即將開始施行,請漁友確實遵守,勿觸紅線,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呼籲請漁民朋友,海參在海岸、潮間帶之淨化方面有莫大之功能,請大家共同愛惜、珍惜它,尊重生命,保育海洋。(相關資訊可參閱農漁局網頁↓相關法規↓漁政相關法令及教育宣導,http://www.penghu.gov.tw/08farm/index.asp)。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農漁局重申 黑蟶等貝類禁採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0年 7月 2日, 07:12

農漁局重申 黑蟶等貝類禁採

 (記者蘇文章報導)非法捕魚查緝小組日前於北辰市場查獲攤販違法販售禁採貝類黑蟶,農漁局昨日再次提出呼籲,包括黑蟶在內的四種禁採貝類,目前仍禁止採補,請民眾切勿跨過紅線,以免受罰。
 為此農漁局呼籲民眾,目前珊瑚礁貝類尚未開放採捕,請民眾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勿從事採捕,另請餐廳業者不要向民眾購買販售,以免觸法。
 非法捕魚查緝小組即日起將採不定期出勤查緝違規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珊瑚礁貝類行為。凡觸紅線違規被查獲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共同遵守。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大法螺 11月起禁採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0年 8月 31日, 16:26

大法螺 11月起禁採
 (記者蘇文章報導)農漁局昨日公告,大法螺自11月1日起不得採捕,即日起至10月31日為宣導期,請民眾切勿違法。
 農漁局昨日正式公告大法螺漁業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並自99年 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一限制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l、2款規定,為保育本縣海域大法螺漁業資源暨珊瑚礁生態資源永續,特公告本縣大法螺漁業資源管理有關限制事宜。
 根據公告內容,本縣距岸12浬以內海域禁止「大法螺」(Charonia tritonis)之採捕;禁止「大法螺」(Charonia tritonis)之販賣及持有(不含製品)。除為試驗或研究需要,並經縣府同意者,不得採捕。
 公告自99年11月l日起實施,即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為宣導期。違反公告事項者,爰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11月1日起禁止採捕大法螺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0年 10月 30日, 01:43

11月1日起禁止採捕大法螺
︻記者鄭家瑜報導︼針對數月前中華民國珊瑚礁學會、水試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潛水調查發現,本縣西吉、山水、鎖港等海域的棘冠海星數量異常增加,已瀕臨族群量大爆發之狀況,恐危及珊瑚礁生態。現階段除由中華民國珊瑚礁學會、水試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號召志工暫時以人工方式清除之外。另外,縣府亦採納水試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之建議,針對棘冠海星之天敵﹁大法螺﹂部分,予以公告禁採。

縣府為維海洋生態環境永續,特依漁業規定,公告自99年11月1日起本縣距岸12浬以內海域禁止﹁大法螺﹂之採捕及販賣與持有︵不含製品︶。如今公告即將開始施行,農漁局籲請漁友確實遵守相關禁採規定,凡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下海處做大型看板宣導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1年 6月 22日, 18:38

下海處做大型看板宣導
︻記者鄭隆正報導︼成萬貫議員也指出,縣府主管對管制貝類認識的又有多少?是否也了解俗稱的﹁灘﹂已開放,農漁局既規定禁採,又在大潮汐配合刑大去抓,讓無知的百姓遭到法辦,他不知道規定禁採的貝類究竟有多少人知道,農漁局應到各村里去宣導,讓全民了解,並在大潮汐時農漁局也知道那些地方有這些管制禁採貝類,應在該處設置大型看板來做宣導,讓民眾了解,否則﹁生灘﹂已經可以採拾,百姓也不知,何者可為,何者管制就是要讓鄉親瞭解,而不是設陷阱來陷害。他說,目前百姓只瞭解章魚、海膽有季節性禁補,但貝類的禁採卻鮮少人知,而此次在五德海域抓了五個人均不識字,甚至有一位只撿了0﹒3公斤,全身溼答答也被抓去問到了晚上十點。他認為這些善良百姓很無辜,也不知這些管制東西又是哪位專家建議的。

成議員說,這些被抓的民眾將被依違反漁業法規第60條處三年以下和罰款十五萬以下,這種處罰五位民眾均不知道,否則農漁局人員和刑大一到早就倒掉,他建議在海域上方建大型看板來宣導,一旦違法也無話可說。

農漁局鄭局長表示,89年就禁採,產地均在五德海域,農漁局也曾到社區做宣導,目前五人依刑事法移送地檢署,有一定的程序要走。

保育類資源維護宣導不足 民眾誤觸
︻記者鄭隆正報導︼本縣禁採農產品究竟有哪些?陳海山議員說:農漁局發放的文宣政令宣導在政策面是對的,但他認為宣導不足,縣府為保育及維護本縣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促使資源永續再利用自89年開始公告的黑蟶︵灘︶、山羊海菊蛤︵粉蚵︶、大白狐蛤及歪斜鬍蛤︵掃帚仔︶等管制貝類,但很多鄉親對農漁局禁採貝類根本不知道,如今造成無辜百姓在不知情下去撿拾,農漁局卻配合刑大來抓這些無辜百姓去做筆錄。

陳海山說:農漁局禁採的貝類,縣府一級主管有的都不知道是禁採,老百姓有些不識字又如何知道,何況這些禁採的貝類有些餐廳還吃的到,他也不知道農漁局禁採的東西到底有多少?他說,縣府禁採宣導要落實,應將文宣交由村里辦公處發給村里民,讓民眾去了解,否則每月的大潮汐,這些無知的民眾仍然會到海邊撿拾,一但被查獲就被移送法辦。陳議員說,公務員有違規只記申誡,但五位無辜的百姓違規卻要被移送法辦,顯然沒有道理,何況官員都不知道縣府規定禁採的東西是那些,百姓又如何了解。

陳議員指出,農漁局沒有人負起宣導不週的責任,卻要無辜民眾被法辦;他說,法令是死的,既然在89年就公告禁採,但為何黑蟶︵灘︶又可以在去年開放,他認為公務員不能死抱法令,應深入基層宣導讓百姓了解,這樣百姓受罰也心甘情願,百姓明知不法被取締也無話可說,希望在農漁局宣導不週下給百姓一個交代,否則他將追究責任。

採捕珊瑚礁保育貝類 觸法 6.22.
●陳海山和成萬貫認為政府宣導不夠,致民眾觸法。(鄒秀成攝)
陳海山成萬貫抨擊縣府宣導不足
 (記者鄒秀成報導)上星期5位民眾因採捕本縣珊瑚礁保育貝類,遭警方刑警隊帶案偵辦並移送地檢署,由於被移送的老婦哭喊不知其所採捕的貝類為保育禁採,議員陳海山和成萬貫強調是縣府宣導不足,使得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法。認為縣府主管機關也有連帶行政責任。
 陳海山以「不教而殺之」來形容這起觸法事件。他指出,本縣的珊瑚礁保育貝類如山羊海菊蛤、大白狐蛤、黑蟶、歪斜鬍魁蛤、甚至澎湖種章魚及俗稱「生蛤」等,數量不勝枚舉。其中有的是長期禁採,有的是禁了之後再開放,有的則是依季節時而開放、時而禁採,連縣政府的各主管多數都搞不清楚了,更何況是民眾,尤有甚者還有不識字的老翁、老婦。不但禁採物種時常變化,公告禁採內容也常有調整,在民國89年公告的內容到了98年再又取消,從新訂定公告,如此反覆的政策,教民眾如何依循?正因如此,坊間對於禁採貝類的說法,已經一頭霧水,根本不知道何種可採?何種被禁?
 更氣人的是,就算是被公告禁採的貝類,在市場或餐廳仍時常可見,造成民眾認知的混淆。陳海山直指,因民眾不知情而誤觸法網的這起事件,縣政府也有連帶的責任。
 成萬貫議員隨後也指出,他很難接受警方以大陣仗的態勢,將不知法的老婦等人帶案偵辦,將老實的民眾嚇的半死。強調並非反對執法,而是認為祭出罰責之前,政府的宣導顯然不夠,沒有善盡告知的責任,而且以漁業法第60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似乎也太重了。
 他建議縣府主管機關農漁局能夠加強宣導保育貝類,例如在海邊豎立大型告示看板,並派人隨時勸導,或是將文宣資料透過村里辦公室,發放至家戶,讓民眾瞭解相關規範,畢竟以法令約束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還是在保育類瀕臨絕種的物種,而教育的功效絕對大於懲罰。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多樣海洋生物禁採 請民眾共同維護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2年 8月 3日, 16:30

多樣海洋生物禁採 請民眾共同維護
(記者宋國正報導)本縣海洋資源逐年銳減,為使生態資源永續,澎縣府、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特別珍對澎湖多樣生物規定時間禁採,但因有甚多民眾不了解禁採時間,希望能透過媒體披露周知。
 大法螺漁業資源暨珊瑚礁生態永續,本縣距岸12浬以內海域禁止「大法螺」之採捕,禁止「大法螺」之販賣及持有(不含製品)。
 罰則:違反者,依漁二法第60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澎湖章魚每年3月29日一4月12日為為禁漁期,一律禁止採捕。
 罰則: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予以加重處分。
 馬糞海膽每年6月1日一9月30日開放准予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體型之馬糞海膽,其餘時間一律禁採。
 罰則: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之罰鍰,大者則予以加重處分。
 海參本縣距岸3浬以內海域(含潮間帶海域)禁止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等三種海參之採捕或處理。
 罰則: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一九八三年的華盛頓公約也將硨磲貝列為世界稀有海洋生物,鄰近的東南亞國家早期雖然也有大量的採捕,現今也已明令限制採捕及保護,反觀國內至今仍未有任何的漁業管制或保護措施。
 由於硨磲貝屬定棲性生物且成長緩慢,每年成長約2至3公分,卻因大量採捕已使該族群數量銳減,體型也有小型化趨勢,而硨磲貝的族群數量是珊瑚礁總體檢的指標生物,要維持海洋生物多樣化,就應該從硨磲貝開始做起。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年節將至 莫食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4年 1月 17日, 15:41

年節將至 莫食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

︻記者張小瑜報導︼於去年剛修正通過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均納入管理範圍。法令修正後,其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等,皆需中央機關同意才可以。

行政院農委員會林務局已訂立﹁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申請注意事項﹂加強宣導,本縣公司、商號、團體、民眾如有需要,可依該規定辦理,並於林務局網頁公告專區︵www.forest.gov.tw︶查詢。去︵102︶年雲林縣即查獲乙宗捕食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肉案件,今︵103︶年1月14日高雄海關又查獲7,650公斤之海豚肉。

其實海豚肉經研究並無特殊的營養成份,吃多了反而因累積過多的重金屬污染物,且因此影響健康。海豚為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且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宰殺、買賣等行為均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經查獲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150萬罰金。目前為澎湖海域海豚出沒主要時節,請民眾不要輕易嘗試以免受罰,本府並將加強宣導及查緝工作。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回到 海洋生物趣聞Marine Ecology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 沒有註冊會員 和 2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