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土地清理登記 可向地政局洽辦
(記者許玉娟報導)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會員或信徒,集資購置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之組織,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季」、「盟」、「閣」、「亭」、「祠」、「祀典」者,其表明神明會意義之名稱上,冠以神佛之名稱或特定公號之名。地政局表示,由於神明會並非法人,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申報清理後應成立法人,並就其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或依其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地政局指出,內政部為徹底清理土地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制定「地籍清理條例」,自97年7月1日實施。其中,神明會土地之清理,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分為兩類,一類為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另一類為以神明會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未曾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者。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應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100年6月底)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更名登記』完畢:(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逾期未依前二種方式辦理登記者,第一類之神明會由民政局逕依現有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第二類之神明會由縣政府於民國102年代為標售。
地政局表示,本縣第一類之神明會經清查結果僅有「澎湖縣金同順黃姓宗親神明會」、「澎湖縣金長順神明會」二家,第二類具有神明會之性質者經清查結果有馬公市「佛祖會」、望安鄉「萬善堂」及湖西鄉的「福德堂廟」三家,有關神明會之成立法人、申辦財產登記為會員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之辦理事項,可向縣府民政局、地政局洽辦,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