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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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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3年 1月 8日, 18:17

本縣登記立案之寺廟占用國有土地處理辦法
 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縣府民政處表示,為協助本縣民國35年12月31日前興建完成,並占用國有土地之寺廟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有前述情形者,請鄉市公所輔導儘速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洽詢處理,並前往鄉(市)公所民政課登記。
Lo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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