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飲料業者應確實執行「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
環保署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自100年5月1日起實施,執行近1年來有效減少飲料杯使用排出,達到垃圾減量,但因近期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發布部分飲料店門市及品牌未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亦未標示優惠訊息且有拒絕該會訪查情事,違反規定。
環保局籲請業者配合環保署公告實施方式配合辦理,連鎖飲料販賣業者主動配合全面推動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如其提報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經環保署核可並據以執行者,則免辦理回收獎勵金兌換作業。指定飲料販賣業應配合下列事項:(一)自籌並管理回收獎勵金。(二)應於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顯處標示足供辨識之所屬連鎖體系品牌,並於回收標誌下方標示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每字邊長至少○.三公分。(三)應依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回收獎勵金登記簿格式記錄,且供民眾於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證明。紀錄應保留五年,備供查核。(四)同一民眾當日於同一門市所兌換之回收獎勵金金額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五)應即於已兌換回收獎勵金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上戳洞或於標示處明顯註記,避免重複兌換,且不得再供盛裝飲料使用。違反業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告發處分,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本縣列管業者環保局也將派員加強稽查輔導。
環保局呼籲民眾減少使用一次用外帶飲料杯,自備環保杯購買飲料,不但可享優惠還能避免一次用飲料杯遭任意棄置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並達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目的。
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 五月實施
︻記者莊惠惠報導︼台灣每年消耗十五億個用完即丟的﹁一次用﹂飲料杯,成為環境嚴重負擔。環保署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自100年5月1日起實施,店家需強制二選一,第一種是自備環保杯的消費者可享優惠,第二種是每二個飲料空杯可兌換一元,不配合業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罰六至三十萬元,預計第一年可減量三成、約四點五億個飲料杯。
環保局籲請業者配合環保署公告實施方式配合辦理,指定飲料販賣業應配合下列事項:︵一︶自籌並管理回收獎勵金。︵二︶應於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顯處標示足供辨識之所屬連鎖體系品牌,並於回收標誌下方標示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每字邊長至少○.三公分。︵三︶應依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回收獎勵金登記簿格式記錄,且供民眾於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證明。紀錄應保留五年,備供查核。︵四︶同一民眾當日於同一門市所兌換之回收獎勵金金額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五︶應即於已兌換回收獎勵金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上戳洞或於標示處明顯註記,避免重複兌換,且不得再供盛裝飲料使用。違反業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告發處分,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本縣列管業者環保局也將派員加強稽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