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 金馬澎地區輸出入陸貨相關規定
(記者許玉娟報導)經濟部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部分項目應向國貿局辦理簽證外,其餘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其中,金門、馬祖地區准許輸入臺灣地區CCC第1章至第97章之項目,澎湖地區准許輸入臺灣地區CCC第25章至第97章之項目,輸入時應依照相關輸入規定辦理。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 有「121」(即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項目。與「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代號(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項目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得免辦輸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