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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1年 1月 28日, 13:46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將受罰
︻記者鄭家瑜報導︼春節將至,民眾難免會饋贈禮物,收授禮品等禮尚往來之活動,尤其是補品或來路不明之藥品,更應特別注意及小心。茲免收授野生動物等相關物品而觸法,澎湖縣政府於此特別強調也重申,民眾切莫違反野生動物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經核准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50萬元罰金。另縣府將加強巡護以阻絶不法盜獵行為,並隨時注意及掌控各民俗遊藝或市集活動,避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規之發生。

春節期間,民眾若有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不法行為,請撥打縣府農漁局06│9262620#110或0925727727。
Lohas
系統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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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樂活澎湖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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