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將修正 總量持續管制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將修正 總量持續管制

文章Lohas 發表於 2010年 7月 14日, 09:06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將修正 總量持續管制
 (記者蘇文章報導)漁業署將進行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漁業署表示,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修正後仍維持單船每年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220日及捕獲量不得超過200公斤,限定南方澳漁港或馬公第三漁港進出,並非允許全年作業,已有效管控努力量及漁獲量,現為分散其他2處漁區漁獲壓力,因此取消原3處漁區之漁期限制。
 漁業署指出,珊瑚區分為深海寶石珊瑚及淺海造礁珊瑚,核准之珊瑚漁船採捕對象主要為100公尺深之寶石珊瑚,並限於臺灣距岸12浬以外之5處作業海域作業,對於一般民眾認知之淺海珊瑚生態不會造成影響。
 目前開放的5處珊瑚作業漁區中,其中2處可全年作業,另外3處限農曆9月至翌年4月間可作業,因3處漁區有漁期限制,導致其他2處珊瑚漁區漁獲壓力偏高。
 經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因珊瑚生殖週期長,可以限制單船年出海作業日數220天管控努力量,及限制單船年漁獲量200公斤作為管理辦法。為避免漁獲壓力集中部份漁區,因此才取消原3處漁區漁期限制,以分散各漁區漁獲壓力。
 漁業署表示,目前已知台灣經濟海域內之珊瑚作業漁場超過20處,為珊瑚漁業永續利用,農委會於98年發佈施行「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作業漁區目前僅限5處,另目前珊瑚漁業係採嚴格管理,規定珊瑚漁船限由南方澳漁港或馬公第三漁港進出,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且每小時回報1次,並通報作業海域,以加強船位之監控。
 在漁獲管制方面,則要求漁船須配合填報漁撈日誌。執行上,以觀察員隨船、海巡署登檢及漁港查核等方式進行,目前管理成效良好。
Lohas
系統管理員
 
文章: 9452
註冊時間: 2008年 3月 9日, 09:11
來自: 樂活澎湖灣

回到 潮間帶之美Intertidal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 沒有註冊會員 和 9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