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訂定影片獎助辦法 補助上限四百萬
(記者蘇文章報導)縣政府鼓勵影事業者在本縣取景拍片,特別訂定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廣告片補助以十萬為上限,電影片上限則為四百萬。
縣府提出的觀光新十大建設政見中,包括打造澎湖成影劇夢工廠,希望藉由影劇的影響力,達成為澎湖觀光行銷目的,旅遊局為此已完成獎勵辦法,針對廣告片、影集、電影提供十至四百萬不等補助。
根據獎勵辦法,申請獎助的電影內容,必須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場景,在本縣取景之部份,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電視連續劇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在本縣取景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份,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且影片需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並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外國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電影片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二十集以下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五十元為上限,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類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縣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若拍攝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限制。
獲得獎助的影片,必須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縣府作行銷等公益之用,並同意縣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對於影片中所有著作權、肖像權等無償供公益使用。獲准本縣取景獎助者,縣府得使用其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之運用,獲准獎助者不得拒絕。
縣府受理申請後應由澎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執行小組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提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申請案通過者,由縣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而縣府受理申請後為協助影視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得成立臨時任務編組協助拍攝。
申請人應於接獲縣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府繳納履約保證金並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五,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返還。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相關詳情可洽縣府旅遊局。